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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通信局关于电信设备(OOIT)的法令

更新时间:2009/6/9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E/111
通报日期:2009-06-09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瑞士
2.负责机构:联邦通信局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电信设备: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ICS: 33. HS: 85
5.通报文件的标题:联邦通信局关于电信设备(OOIT)的法令
页数:法语 使用语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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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部分修订联邦通信局关于电信设备(OOIT)的法令。本修订同样还影响一些频段的使用。修正案涉及增加适合于470-790兆赫频段广播辅助应用的无线电扩音器250 mW以下经授权的辐射功率。考虑到欧洲邮电管理局(CEPT)的最新发展和技术的实际状况,涉及点对点固定连接的无线电界面法规已经更新。169.400 – 169.475可以用于计数器读数和资产跟踪和追踪。依照ERCREC 70-03附件3的最新版本,57-66吉赫频段可以用于宽带数据传输系统。对于固定站点不允许室外使用本频段,而且经授权的户外辐射功率比经授权的室内使用的辐射功率低15dB。在5875-5925兆赫频段采用智能传送系统(ITS)。7000-7200兆赫频段可以专门由无线电业余爱好者使用。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依照欧洲邮电管理局/电信委员会(CEPT/ECC)的建议和决议,考虑到无线电频谱分配的变化,联邦通信局关于电信设备(OOIT)的法令9必须修订。
8.相关文件:2002年6月14日的,联邦通信局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RS 784.101.21; RO 2002 2111)
9.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2009/09/01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08/15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