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乌克兰 |
2.负责机构:国家工业安全、安全生产和矿业检查委员会,国家技术法规和消费政策委员会(DSSU)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工作压力超过大气压0.5 bar(1 bar = 0.1 MPa, 1 bar = 1.02 kgs/cm2)的设备:
- 工作压力超过大气压0.5 bar的容器;
- 用火或其它方式加热并存在过热危险、用来获得110℃以上蒸汽或热水的设备和机械,或生产商打算作为压力设备销售及分发的其它设备和机械;
- 压力管线;
- 容量超过2升、用火或其它方式加热并存在过热危险、用来获得110℃以上蒸汽或热水的压力设备,包括所有高压锅和压力炊具;
- 用来获得110℃以下热水、手动添加固体燃料、最大许可压力超过50 bar/l的设备;
-工作压力超过大气压0.5 bar的安全设备和设备。 |
ICS: |
23.;97.040 |
HS: |
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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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关于压力设备的技术法规”草案 |
页数:乌克兰语 |
使用语言:63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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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压力设备类型、设备的安全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标志规则及设备上市规则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使乌克兰法律适应欧盟关于压力设备安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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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关文件:本技术法规符合1997年5月29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23/EC(英语)。技术法规乌克兰语文本可从以下网址获取:
http://zakon1.rada.gov.ua/cgi-bin/laws/main.cgi?nreg=z07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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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