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ICS: |
13.030.50 |
HS: |
9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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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页数:中文 |
使用语言:20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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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办法规定了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实施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措施。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上世纪90年代起,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口岸检验检疫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其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了注册登记制度,先后颁布并实施了《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1996〕231号)、《关于实施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公告》(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2004年48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总局公告2007年第52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是对上述管理制度的整合和完善,以提高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质量安全水平。 |
8.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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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之后3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