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局(BSMD)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罐装番茄 |
ICS: |
67.080.20 |
HS: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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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罐装番茄(11页阿拉伯语,9页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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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CAC 13 “罐装番茄”第8和第9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要求。规定如下:
1. 产品(如可能包括包装介质)应密封在容器中,产品不应少于容器容量的90%(根据生产管理规范减去必需的顶部空间)。容器容量是容器在20ºC下(密封容器完全填充后保持的温度)蒸馏水的体积;
2. 基于在20ºC下(密封容器完全填充后保持的温度)蒸馏水的重量计算,产品固形物重量不应少于50%。
标准还规定了标签要求:
-产品名称“番茄”、“ 去皮番茄”、“ 去皮整番茄”等;
-类型和填充介质,如果存在改变产品风味特性的添加成分,食品名称应附带术语“用X调味”或“X味”;
-以下内容可以在标签上声明,类型:“单码包装”,及包装材料:“果汁”或其它;
-有效期和生产日期。
另外,应在容器上或附带文件中提供非零售容器信息,除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包装厂、批发商或进口商及存储说明应显示在容器上以外。然而,批号、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包装厂、批发商或进口商可以用识别标志代替,如果标志可以通过附带文件清楚地确认。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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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关文件:法典标准13 “罐装番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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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