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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

更新时间:2009/7/15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679
通报日期:2009-07-15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城镇燃气燃烧器具
ICS: 91.140.99 HS: 7321
5.通报文件的标题:城镇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和售后服务要求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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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的第3.2、4.2、4.3、4.10、6.1和6.7条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强制性的内容为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生产者、销售者、安装者和维修者的部分服务要求。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规范市场、减少燃具安全事故,保护消费者权益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批准后6个月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