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卷心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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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080 |
HS: |
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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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卷心菜(11页,阿拉伯语;8页,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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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卷心菜”的第7.1和10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本法规草案规定如下:
1. 卷心菜头可以包装在适当的容器中或者堆放。
2. 当包装到容器中时,在一个容器中最大的卷心菜头的净重不得超过同一容器中最小的卷心菜头净重的两倍。
3. 卷心菜头的尺寸和颜色应当相类似。
4. 容器应当适当、清洁,并且不会造成收获物的里面或外面损坏。
考虑到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要求,本法规草案详述了标签要求,以便每一个容器必须具有阿拉伯语和任何其它语言的下列详细资料,在容器的外表面的一侧用不能拭除的清晰易懂的文字印制下列各项:
- 产品名称(卷心菜),如果该产品不能从外面看到;
- 包装商/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 原产地;
- 以国际单位制(SI)的净重;
- 种类。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海湾标准GSO“卷心菜”; -约旦标准No.982/1994“蔬菜(新鲜)—卷心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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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