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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海关禁止进口物品第4号令修正案

更新时间:2009/12/2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MYS/16
通报日期:2009-12-02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2.负责机构:国际贸易和工业部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钢铁
ICS: 77 HS: 72;73  
5.通报文件的标题:2009年海关禁止进口物品第4号令修正案
页数:英语 使用语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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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2009年海关禁止进口物品第4号令修正案。本命令修正案规定钢铁产品(如第4项所述)应当随附由代表马来西亚建筑行业促进会(CIDB)首席执行官发给建筑部门的认可证明或免除函,或随附发给非建筑部门的SIRIM QAS批准证明。   关于进口钢铁产品认可证明和免除函的详细信息可以从以下链接获取: http://www.miti.gov.my/cms/content.jsp?id=com.tms.cms.article.Article_75ec77ff-c0a81573-3edb3edb-f955fd50 http://www.cidb.gov.my/v6/?q=en/content/168 http://www.sirim-qas.com.my   产品的认可基于鉴定标准的遵守(参见附件1)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健康和安全,并且防止欺诈行为
8.相关文件:2009年海关禁止进口物品第4号令修正案相关标准(参见附件1)
9.拟批准日期:2009/10/13
  拟生效日期:2009/10/13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