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交通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后视镜,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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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43.020 |
HS: |
7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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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后视镜;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低速车辆逐步采用报告要求;规则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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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66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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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内容简述:《2007年的喀麦隆高布蓝森儿童及汽车安全法案》指示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发布一项最终规则,修订该局关于后视镜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提高驾驶员发现紧跟在其车后区域的步行者的能力,从而将驾驶员倒车时碰撞行人的可能性减到最少。依照该命令,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提议扩展所有乘用车、卡车、多用途乘用车、公共汽车,以及额定车辆总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低速车辆所要求的视野范围。特别是,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提议规定当车辆的档位在倒车档时,驾驶员必须能够看见紧跟在每辆车后的区域。似乎在短时间内,达到符合本提案所要求的能力唯一可用的技术是包括后置式摄像机和车内视觉显示器在内的后部可视系统。采用本提案将相当数量的减少由后部碰撞造成的儿童、残疾人、老人,以及其它步行者的死亡和伤害。
考虑到通过除摄像系统之外的技术难以解决后部安全问题,并且鉴于有效性的差别和现有技术的成本,我们制定出了与本提案相比较的几种可选择方案,提议较少,但至少在一种情况下仍然是实质性的,具有效益和降低成本。我们征求关于这些可选择方案,以及其它可能的方法的评议意见,以达到法定目标和在低成本达到法定要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 |
8.相关文件:2010年12月7日的联邦纪事(FR)第75卷,第76185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9编第571和585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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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1/02/07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