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通报号:G/TBT/N/BHR/311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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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成员:巴林 |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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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精油-欧芹油”第6和第7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要求;产品应以适当、卫生材料制成的容器包装,不影响欧芹油特性和质量,并且应当密封。还规定了以下标签声明要求: -产品名称; -短语“欧芹油”或“精华欧芹油”; -净重; -原产地;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
8.相关文件:-GSO“精油-欧芹油” -ISO 3527:2000: 欧芹油-埃及标准3143:19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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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