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西 |
2.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化妆品、食品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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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11.;71.100;67. |
HS: |
90;30;33;16;17;18;19;20;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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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2014年3月10日的,采用关于制造可以和人用药品共享的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化妆品和食品的规定(不考虑以前由ANVISA授权)的规范性指令草案no.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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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葡萄牙语 |
使用语言: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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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2014年3月10日的,采用关于制造可以和人用药品共享的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化妆品和食品的规定(不考虑以前由ANVISA授权)的规范性指令草案no. 08.
未在本规范性指令中列出的产品的制造共享取决于以前由ANVISA授权,这必须要求特定的代码并指示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有必要对共享的制造做出结论,本文件可以通过卫生检查补充。
在本规范性指令中列出的产品以前的授权不能使公司从不论何时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要求中免除。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
8.相关文件:(1) 2014年3月12日的巴西官方公报,第1部分,2014年3月10日,由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发布的规范性指令草案no. 08;(2) 不适用;(3) 巴西官方公报;(4) 不适用。 |
9.拟批准日期:在磋商期结束后待定 |
拟生效日期:批准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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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4-04-17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