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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根据《烟草制品法案》的香烟引燃倾向法规并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制定拟议的香烟引燃倾向(消费品)法规的法规

更新时间:2014/3/24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AN/410
通报日期:2014-03-24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加拿大
2.负责机构:加拿大卫生部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烟草制品
ICS: 65.160 HS: 24
5.通报文件的标题:撤销根据《烟草制品法案》的香烟引燃倾向法规并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制定拟议的香烟引燃倾向(消费品)法规的法规
页数:英语和法语 使用语言: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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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在审议根据《烟草制品法案》的香烟引燃倾向法规时,该部认为此法规更适合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制定。香烟引燃倾向(消费品)法规将取代香烟引燃倾向法规(该法规将在新的法规制定后撤销)。 香烟引燃倾向(消费品)法规将要求当使用标题为评定香烟引燃倾向标准测试方法的标准ISO 12863用10层过滤纸测试时,香烟燃烧其标准长度不超过25%的时间。此方法贴近目前在香烟引燃倾向法规中引用的ASTM国际方法E2187 – 04。 一旦制定了香烟引燃倾向(消费品)法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将明文禁止不符合规定的香烟引燃倾向标准的香烟制造(包括用于出口的目的),进口(包括自用),销售(包括配送),以及广告。然而,这些法规将不适用于由某个机构进口用作研究、实验测试或分析的香烟。 鉴于性能标准将保持不变,香烟制造商将不需要为了符合拟议的香烟引燃倾向(消费品)法规而对目前销售的香烟做出修改。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8.相关文件:2014年3月8日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1部分,第595-606页(英语和法语)
9.拟批准日期:通常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5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这些法规在其注册之日生效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4-05-22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