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泰国 |
2.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婴幼儿奶瓶和液态奶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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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97.190;55.040 |
HS: |
9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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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婴幼儿奶瓶和液态奶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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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泰语 |
使用语言:6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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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No.117 B.E. 2532(1989)“奶瓶”由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婴幼儿奶瓶和液态奶容器”代替。
MOPH通报草案拟定修订以下奶瓶相关措施:
1.MOPH通报草案应适用于:
-奶瓶及其部件(防护盖、奶嘴、锁环及密封垫);
-婴幼儿液态奶容器(重复及一次性使用容器);
2.规定允许用于制作婴幼儿奶瓶及液态奶容器的材料清单。
3.规定婴幼儿奶瓶、部件及液态奶容器一般要求。
4.规定用于制作婴幼儿奶瓶、部件和液态奶容器的材料物质具体要求。
5.本通报生效之前批准销售的奶瓶自通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允许销售。
本MOPH通报在泰国皇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消费者保护 |
8.相关文件:-欧盟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法规(EU) No 10/2011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 -欧盟委员会指令93/11/EEC关于人造橡胶或橡胶奶嘴和奶头释放的N-亚硝胺和N-亚硝基物质,1993年3月15日; -欧洲标准EN 14350-2:2004儿童用护理用品-饮水设备-第2部分:化学要求和试验; -厚生劳动省: 第370号通报(1959年): 第416号修订版(2008年)。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规范和标准(护理容器用橡胶); -日本工业标准: JIS T 9112:1997奶瓶。 |
9.拟批准日期: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180天 |
拟生效日期: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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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