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加拿大 |
2.负责机构:卫生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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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11.120 |
HS: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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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食品与药品法规修订提案(保留记录-杂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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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和法语 |
使用语言:4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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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目前,食品与药品法规(法规)包括药品生产商为检查和审计必须收集和保留的信息清单,但记录保留要求没有规定时间范围。信息属于以下类别:临床实验和动物实验记录;开发化学研究和稳定性实验结果;生产记录和批次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公开的科学文献。本修订对所有新药生产商规定了保留信息要求,自建立记录之日起至少7年。注意法规的其它规定可能对生产商有更多的记录保留要求,但7年是最低限度。还包括一些非实质修改,以修订以前修订食品与药品法规时由于疏忽产生的错误。这些修改旨在进一步澄清法规的解释。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本法律修订通过澄清新药生产商记录保留要求处理确定的问题 |
8.相关文件:本法律修订通过澄清新药生产商记录保留要求处理确定的问题 |
9.拟批准日期:2014/05/16 |
拟生效日期:2014/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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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不适用。未执行评议,因为是处理法规审查联合委员会建议的纯技术修订,不影响相关利益方。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