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高空消防车(ICS: 13.220.10) |
ICS: |
13.220.10 |
HS: |
87 |
|
5.通报文件的标题:消防车-第12部分:高空消防车 |
页数:33 |
使用语言:汉语 |
下载:
|
|
6.内容简述:“消防车-第6部分:高空消防车”适用于所有高空消防车。这部分标准不等同于“"NFPA 1901-2009汽车消防装置标准”。这部分标准规定了高空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名称、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定、标识、包装、运输和存储要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这部分标准提供了高空消防车的设计、测试和采购技术基础;促进高空消防车的发展与进步;提高灭火效果和确保消防员安全。 理由:现在使用的高空消防车国家标准严重滞后于产品发展,不能提供车辆操作性和安全性的具体要求。对于处在升高作业的车辆,产品质量可以保证消防员生命安全。因而制定本标准。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WTO秘书处分发之后90天 |
拟生效日期:批准之后6个月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