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负责机构:印尼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邮政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资源和装备总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IT产品 |
ICS: |
35.020 |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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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法规No.27/2015关于长期演进 技术设备和/或标准电信设备技术要求(修订1) |
页数:31 |
使用语言:印尼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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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法规规定在印尼生产、组装、进口和/或使用的长期演进技术(LTE)设备和/或标准电信设备(涉及基站和用户站)必须遵守技术要求。强制技术要求的范围适用于法规附录1和2规定的工作频率、频道带宽、发射机、接收机、电源和电磁兼容(EMC)要求。
长期演进技术设备和/或标准电信设备的强制技术要求评估通过符合基于国际标准ETSI TS 36.101 和 ETSI TS 36.104的法律法规进行测试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1.确保电信及信息网络的互联性、互操作性和安全性 2.避免电信设备之间的互相干扰 |
8.相关文件:•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法令No.18/2014关于电信设备认证(G/TBT/N/IDN/81) •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法令No.1/2015关于修订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法令No.18/2014关于电信设备认证 |
9.拟批准日期:2015/07/07 |
拟生效日期:2015/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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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