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核材料。其它核能相关标准 |
ICS: |
27.120.99 |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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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关于核材料统计与控制及其信息报告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 |
页数:21/19 |
使用语言:英语/捷克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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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基于原子能法案授权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管辖:
a)源材料元素的同位素浓度
b)特殊裂变材料的放射性同位素浓度
c)确保核武器不扩散相关的其它裂变材料清单
d)辐射核燃料包装生产、热室建造、核燃料循环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或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适用法律直接规定的其它活动的数据报告范围、方法和截止日期
e)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开采或加工的铀或钍矿石的信息范围及保留方法和期限以及传送至国家核安全办公室(以下称为“办公室”)
f)核武器不扩散领域许可活动的文件内容要求
g)核材料登记文件的范围及保留方法和期限以及提交至办公室的截止日期
h)核武器不扩散领域许可证持有人的核材料检验范围和方法
i)保留核材料统计系统的范围和方法
j)关于EURATOM法律要求的文件内容和数据范围及如何提交至办公室的信息
k)核材料统计系统提交至办公室和欧盟委员会的数据报告表格样本
l)进口到捷克共和国后核材料终端用户声明样本
新的原子能法案草案包含相互承认条款。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及依照法案的授权规定,必须建立原子能法案相关责任规定的核材料统计与控制系统及数据报告系统,考虑到已经被实践证明的现行系统。除原子能法案相关规定外,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也基于以前的法律,即关于核能和离子辐射和平利用的法案No. 18/1997(原子能法案)及关于某些法律的修订案和欧盟委员会法规(EURATOM)No. 302/2005关于保障、三者之间保障监督协定附加协定(INFCIRC/193)及执行法令No. 213/2010关于欧共体法律要求的核材料统计与控制及其信息报告。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4到5个月 |
拟生效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生效之日,预计日期:201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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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