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负责机构:澳大利亚通信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无线电设备和系统 – 近程无线电装置(具有低干扰潜能的装置) |
ICS: |
33.060 |
HS: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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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2004无线电通信(近程无线电装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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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2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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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制定具有低干扰潜能的近程无线电通信装置的技术要求。该技术法规是在自愿标准的基础上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制定的。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该技术法规的目的旨在确保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 |
8.相关文件:1992无线电通信法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268:2003无线电设备和系统 – 近程无线电装置– 测量的限定和方法。 |
9.拟批准日期:2004/06 |
拟生效日期:2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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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3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