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负责机构:澳大利亚通信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能够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4415.1:2003或AS/NZS 4415.2:2003的表1A中所规定的以兆赫为单位的载波频率工作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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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33.060 |
HS: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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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2004无线电通信(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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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4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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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制定在甚高频波段用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的无线电话发射机和接收机的技术要求。该技术法规是在两个自愿标准的基础上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公司制定的。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该技术法规的目的旨在确保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 |
8.相关文件:1992无线电通信法案;AS/NZS 4415.1:2003在甚高频波段用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的无线电话发射机和接收机 – 技术特性和测量方法 – 船用设备和有限的海岸电台(包括国防与航天中心用的)(IEC 61097-7:1996, MOD);AS/NZS 4415.2:2003在甚高频波段用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的无线电话发射机和接收机 – 技术特性和测量方法 – 大型海岸电台、有限的海岸电台、船用电台和手持电台(非国防与航天中心用的)(ETS 300 162:1998, MOD)。 |
9.拟批准日期:2004/06 |
拟生效日期:2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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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3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