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泰国 |
2.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2.10.1, []5.6.2, []5.7.1,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婴儿和幼儿乳制品脱脂奶 |
ICS: |
67.100 |
HS: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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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 No. ...,B.E. ... ,标题“婴儿脱脂奶和婴幼儿断奶后的配方脱脂奶(No. 2)” |
页数:泰国语 |
使用语言:1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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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防止由于喂婴儿糖食而引起婴儿龋齿和肥胖是必要的。公共卫生部(MOPH)拟对通报156号,1994年12月19日B.E. 2537 (1994),作如下修订:
(1) 第 4.7项修订为“ 4.7禁止加糖、蜂蜜或任何其它甜料,除非:
(a)乳糖或其它甜度与乳糖相当或不及乳糖的碳水化合物。
(b)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批准的用于消化、吸收机能失常或食 物过敏的婴儿脱脂奶和婴幼儿断奶后的配方脱脂奶。
(2)(c)项被增加到 11.2.10和11.2.11:
(c)由于可能引起婴幼儿龋齿和肥胖,不应加糖、蜂蜜或其它甜料的“声明”应与其它警告标签一样清楚,文字大小至少为2mm。
(3)以前注册的上述婴儿脱脂奶的生产商、进口商应按照本通报在180天内提交申请,现在的标签在本通报生效后一年内适用。
(4)本通报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90天生效。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消费者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90天 |
拟生效日期: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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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WTO成员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