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泰国 |
2.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2.10.1, []5.6.2, []5.7.1,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婴儿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
ICS: |
67.100 |
HS: |
9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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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 No. ...,B.E. ... ,标题“婴儿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No. 2)” |
页数:泰国语 |
使用语言: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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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防止由于喂婴儿甜食而引起儿童龋齿和肥胖及相关不良健康影响是必要的。公共卫生部(MOPH)拟对通报157号,1994年10月14日B.E. 2537 (1994),作如下修订:
(1) 第 4.6项修订为“禁止加糖、蜂蜜或任何其它甜料,除非:
(a)乳糖或其它甜度与乳糖相当或不及乳糖的碳水化合物。
(b)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Thai FDA)批准的用于消化、吸收机能失常或食物过敏的婴儿脱脂奶和婴幼儿断奶后的配方脱脂奶。
(2)(c)项如下增加到通报157号的 11.2.10和11.2.11:
(c)由于可能引起婴幼儿龋齿和肥胖,不应加糖、蜂蜜或其它甜料的“声明”应 与其它警告标签一样清楚,文字大小至少为2mm。
(3)已注册的上述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应按照本修订案在180天内提交申请,现在的标签在本通报生效后一年内适用。
(4)本通报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90天生效。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在官方公报公布之后90天 |
拟生效日期: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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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WTO成员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