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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更新时间:2005/1/10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71
通报日期:2005-01-1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锡精矿、镍精矿、钴硫精矿
ICS: 77.150.99 HS: 2603;2604;2605;2607 ;2608;2609
5.通报文件的标题: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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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国家标准规定了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所含铅、砷、镉、汞、氟有害元素的限量。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重金属精矿产品。重金属精矿产品中铅、砷、镉、汞、氟有害元素的含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有害元素
Pb
As
F
Cd
Hg
含量,不大于,%
铜精矿
6.0
0.50
0.10
0.05
0.01
铅精矿
--
0.70
--
--
0.05
锌精矿
--
0.60
--
0.30
0.06
混合铅锌精矿
--
0.45
--
0.40
0.05
锡精矿
0.50
2.50
--
--
0.05
镍精矿
0.10
0.50
--
0.05
0.001
钴硫精矿
0.10
0.10
--
0.05
0.001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8.相关文件:YS/T 318-1997《铜精矿》
YS/T 319-1997《铅精矿》
YS/T 320-1997《锌精矿》
YS/T 452-2002《混合铅锌精矿》
YS/T 339-2002《锡精矿》
YS/T 340-1994《镍精矿技术条件》
YS/T 301-1994《钴硫精矿技术条件》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拟生效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咨询点
  电话:+86 10 82260618
  传真: +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