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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更新时间:2005/1/10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77
通报日期:2005-01-1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ICS: 67.220.20 HS:
5.通报文件的标题: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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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

此标准是对《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1992)的修订。主要依据是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Ⅳ)。
  规定了木糖醇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非强制性内容。
  主要强制性内容为产品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含量(以干基计),%

98.5~101.0

熔点,℃

92.0~96.0

其他多元醇,%≤

2.0

干燥失重,%≤

0.50

灼烧残渣,%≤

0.50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0.20

砷(以As计),%≤

0.0003

重金属(以Pb计),%≤

0.0010

铅,%≤

0.0001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建立统一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防止欺诈,为公平贸易服务
8.相关文件: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Ⅳ)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拟生效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咨询点
  电话:+86 10 82260618
  传真: +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