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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更新时间:2005/2/1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80
通报日期:2005-02-0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ICS: 13.040.50 HS: 8702;8703;8704;8705;8706
5.通报文件的标题: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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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国家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1986年4月20日生效的ECER 24/03法规《对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核准规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对于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参考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96/96/EC指令中8.2.2条对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规范性附录I、附录J和附录K。包括:在用车自由加速试验方法和在用汽车的加载减速法等内容。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拟生效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咨询点
电话: +86 10 82260618
传真: +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