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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Ⅴ)

更新时间:2005/2/1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81
通报日期:2005-02-0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压燃式发动机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ICS: 13.040.50 HS: 8407,8408
5.通报文件的标题:车用压燃式和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Ⅴ)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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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国家标准规定了我国第Ⅲ、Ⅳ、Ⅴ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相当于欧洲第Ⅲ、Ⅳ、Ⅴ阶段。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拟生效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咨询点
电话: +86 10 82260618
传真: +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