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环保署(EPA)(123)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杀虫剂 |
ICS: |
65. |
HS: |
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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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氨基吡啶(Aminopyridine)、氨水(Ammonia)、三氯硝基甲(Chloropicrin)、二嗪农(Diazinon)、甲磺酸双氢 – 5 –庚基- 2(3H)呋喃酮(Dihydro-5-heptyl-2(3H)-furanone)、甲磺酸双氢 – 5 –戊(烷)基- 2(3H)呋喃酮(Dihydro-5-pentyl-2(3H)-furanone),以及伐菌唑灵;拟议的允许残留量行动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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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该文件提议撤回对下列驱鸟剂和杀虫剂残留物的特定允许残留量和允许残留量的免除:驱鸟剂,4- 氨基吡啶(4-aminopyridine)、杀真菌剂氨水(ammonia)和伐菌唑灵(vinclozolin);杀虫剂,三氯硝基甲(Chloropicrin)、二嗪农(Diazinon)、甲磺酸双氢 – 5 –庚基- 2(3H)呋喃酮(Dihydro-5-heptyl-2(3H)-furanone)、甲磺酸双氢 – 5 –戊(烷)基- 2(3H)呋喃酮(Dihydro-5-pentyl-2(3H)-furanone)。环保署(EPA)根据由注册人提出的自愿性取消或删除使用的请求,或根据不缴纳注册管理费,取消食品的使用注册或从注册中删除食品的使用。环保署(EPA)希望确定是否任何个人或团体欲支持这些允许残留量。该文件中所提议的法规行动有助于环保署根据1996年的《食品质量保护法案》(FQPA)修订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第408(q)项对允许残留量做重新评定的要求。依法要求环保署(EPA)不迟于2006年8月重新评定自1996年8月2日之后现有的允许残留量。该文件中的法规行动提案有关撤回39种允许残留量和允许残留量的免除,其中的33种将有待于在2006年8月的审议最终期限之前进行允许残留量的重新评定。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 |
8.相关文件:2005年5月18日的联邦纪事(FR) 第70卷第28497项;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180部分。批准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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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年7月18日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