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所覆盖的产品包括“在指令70/156/EEC的附件II A的定义中规定为M1类或N1类的任何一种车辆,以及在指令92/61/EEC中所定义的三轮摩托车,但电动三轮车除外。
经1992年6月18日的理事会指令92/53/EEC(OJ L 225,10/08/1992p.0001-0062)修订的指令70/156/EEC附件II A 将M1类定义为“用于载客的车辆,并且除驾驶座之外不超过8个座位”,而N1类定义为“载货的车辆,并且最大载重量不得超过3.5吨”。 |
ICS: |
43. |
HS: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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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附件II的理事会决议草案[…] |
页数:欧共体各种语言 |
使用语言: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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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文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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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有关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第4条第(2) (a)款禁止在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车辆的材料和部件中使用镉、汞、铅和六价铬。然而,附件II中包括了这条禁令的豁免名单。委员会有责任根据科技的发展定期改编该豁免名单。
委员会决议2002/525/EC 第一次修订了附件II的豁免名单。
当前的提案包含可根据自2002年以来的科技发展对豁免名单做出的第二次审议。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由于某些豁免接近终止期限,尽快修订附件II以便向汽车行业提供该问题的法律确定性是非常重要的。 |
8.相关文件:有关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和修订该指令附件II的委员会决议2002/525/EC。 |
9.拟批准日期:2005年7月1日 |
拟生效日期:200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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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年6月底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