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坐便器、蹲便器和小便器 |
ICS: |
91.140.70 |
HS: |
6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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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卫生陶瓷 |
页数:中文 |
使用语言:41页 |
下载:
草本文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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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中的第5.3.2.3、5.3.2.4、6.1.1、6.1.2.4、7.1.1,7.1.3条为强制性条款。
(1)水封深度
所有带整体存水弯卫生陶瓷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5.3.2.3)
(2)坐便器水封表面面积
安装在水平面的坐便器水封表面面积不得小于100㎜×85㎜。(5.3.2.4)
(3)便器用水量:(6.1.1)
便器平均用水量应符合本标准草案中表6的规定。坐便器和蹲便器在任一试验压力下,最大用水量不得超过规定值1.5L。
双档坐便器的小档排水量不得大于大档排水量的70%。
表6便器用水量 (L)
坐便器 普通型(双挡) 9
节水型(双挡) 6
蹲便器 普通型 11
节水型 8
小便器 普通型 5
节水型 3
(4)水封回复功能
水封回复应不小于50㎜。(6.1.2.4)
(5)配套要求
必须配备与该便器配套使用且满足6.1条规定的冲水装置,并应保证其整体的密封性。(7.1.1)
(6)防虹吸功能
所配套的冲水装置应具有防虹吸功能。(7.1.3)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障人体健康,卫生和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 |
8.相关文件: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
拟生效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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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