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加拿大 |
2.负责机构:交通运输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x]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飞机 |
ICS: |
49.020 |
HS: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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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加拿大航空法规(第I部分)修正案提案 |
页数:英语和法语 |
使用语言:第2474 – 248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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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文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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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这些有关修订加拿大航空法规(第I部分)的法规提案,将在加拿大航空法规(CARs)中提出规定,以协助执行加拿大和其它已经批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公约)第83 bis条的签约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这些修正案提案将提出一个新的补充部分9,其标题为依照(公约)第I部分第83 bis条,属于职责和任务转移协定范围内的飞机。
背景资料
正如在公约中所表示的,飞机注册的概念意指由注册国对其安全飞行注册的飞机性能方面的责任。各约国必须确保在其注册记录上所列的每一架飞机无论在何处飞行,均应遵守适用于飞机飞行的法律和法规。任何对于这些“空中规则”的违反都将被起诉(公约第12条)。就一架进行国际空中航行的飞机而言,其注册国负责该飞机的适航证(公约第31条)、安装和操作无线电设备的许可证(第30条)以及全体机务人员的执照(第32(a)条)。尽管该公约将安全监督的职责分派给了注册国(该注册国被授权并有义务履行安全监督),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成员已认识到,在飞机被租赁、包租或与另一个国家的经营者互换的情况下,注册国或许不能够充分地履行其职责,而且该公约也没有充分地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某个国家可能会对由于没有行使其职责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83 bis条规定了注册国将任务和职责及其相应的责任转移给经营国。这些可以转移的职责由该公约的第12、30、31和32(a)条所涵盖。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国家安全 |
8.相关文件:2005年7月9日的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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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年9月22日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