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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货物运载能力

更新时间:2005/9/2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USA/141
通报日期:2005-09-02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美国
2.负责机构:交通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房车
ICS: 43.100 HS: 8703
5.通报文件的标题: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货物运载能力
页数:英语 使用语言: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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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在该法规制定提案通告(NPRM)中,我们(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通过提议修订关于除客车之外的机动车辆轮胎选择与轮缘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寻找着手解决房车及旅行拖车过载的问题。我们也正在提议修订一项相关的,关于轻型车辆轮胎选择和轮缘的安全标准。
  我们提议要求车辆总重量超过4,536千克(10,000磅)的机动房车和旅行拖车的制造商在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此信息旨在告知消费者有关车辆的货物运载能力(CCC)。此信息在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的时候和在消费者使用他(她)的车辆时都会有所帮助。我们同样还提议要求相同的房车和旅行拖车的轮胎尺寸应当与轮胎信息标签所列出的轮胎尺寸相同,轮胎信息标签是由关于除客车之外的机动车辆轮胎选择与轮缘的标准所要求的。
  我们限定车辆总重量(GVWR)超过4,536千克(10,000磅)的房车和旅行拖车使用货物运载能力(CCC)标签,因为这些是具有大的内部空间的车辆,消费者会在这些空间里装满货物。作为2005年9月1日生效的,对关于轮胎选择与轮缘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的修正结果,车辆总重量(GVWRs)等于或低于4,536千克(10,000磅)的,供娱乐用的车辆(RV)将要求带有详细程度不太高的货物运载能力(CCC)信息。应当注意,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关于(除客车之外的)机动车辆轮胎选择与轮缘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将应用于车辆总重量(GVWR)超过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并且关于轮胎选择与轮缘的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将应用于车辆总重量(GVWRs)等于或低于4,536千克(10,000磅)的车辆。我们相信这项规则提案补足了供娱乐用的车辆行业为了有助于减少机动房车和旅行拖车过载,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努力。本法规制定是对贾丝廷 梅小姐(Ms. Justine May)的一份请求做出响应。
  另外,本规则提案将为经销商提供从关于轻型车辆轮胎选择与轮缘的安全标准的标签要求中调整性的调剂。标准的要求现在可能要求那些哪怕增加很少一点重量的经销商都要对车辆重新贴标签。根据该修正提案,经销商增加重量超过车辆额定总重量0.5%,将要求粘贴在车辆上的标签上揭示这种额外的重量。经销商可以增加数量更少的重量,而不需要更改或增加标签。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的安全
8.相关文件:2005年8月31日的联邦纪事(FR) 第70卷第51707项;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9编第571部分。批准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发表。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年10月31日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