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 农业用硫酸钾 |
ICS: |
65.080 |
HS: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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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业用硫酸钾》 |
页数: 中文 |
使用语言:1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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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农业用硫酸钾》国家标准是对HG/T3279-1990《农业用硫酸钾》行业标准的修订,标准规定了农业用硫酸钾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固体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硫酸钾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农业用硫酸钾的要求
项目 粉末结晶状 颗粒状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50.0 50.0 45.0 50.0 50.0 40.0
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 1.0 1.5 2.0 1.0 1.5 2.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0.5 1.5 3.0 0.5 1.5 3.0
游离酸(以H2SO4计)的质量分数/%≤ 1.0 1.5 2.0 1.0 1.5 2.0
粒度(粒径1.00mm~4.75mm
或3.35mm~5.60mm)/%≥ / / / 90 90 90
该国家标准为条文强制的国家标准,其中第三章要求(见表1)、第五章检验规则、第六章标识(在包装容器上应标明氧化钾含量和氯含量,其余执行GB 18382)、第七章包装、运输和贮存7.1条为强制性条款。该国家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农业用硫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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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规范市场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
拟生效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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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备注: 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82260618
传真: +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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