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规定,间苯二胺及其盐类等染发成分,足以损害人体健康,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自公告日起,凡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进口及制造。持有掺用此类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须于本公告日起六个月内向卫生署办理成分变更登记,未办理者,许可证由卫生署径予公告废止。 另外,删除卫署药字第87010457号公告(卫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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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
台湾地区禁止化妆品中含有间苯二胺及其盐类
更新时间:2009/9/4 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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