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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明确免于办理3C认证产品条件

更新时间:2005/3/16

    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今年第3号公告,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明确,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公告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据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该公告还特别指出,《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不符合该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符合该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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