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突出特点
更新整合。从框架上看,新《目录》将原先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两大名录(目录)进行了整合,在新《目录》中同时体现。新《目录》正式实施后,原《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际接轨。从定义上看,新《目录》延续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接轨。在分类上,新《目录》也摒弃原有的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传统分类方式,深入贯彻GHS理念,将危险特性分为16类物理危害、10类健康危害和3类环境危害。
推陈出新。从细节上看,新《目录》的结构发生较大改动。一方面删除了原先表中的“危险货物编号”和“UN号”两栏,另一方面增加了“序号”、“CAS号”和“备注”三栏。
“危险货物编号”由于编号规则的废止已经不再使用;而“UN号”虽能提供一种简单快速的识别某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的方法,但由于危险性分类标准和UN编号等技术内容每2年将进行一次修订,且不少“UN编号”与危险化学品品名对应关系不强;因此,上述两列内容在新《目录》中予以删除。
“序号”是新《目录》给收入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个顺序号,并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对于同一品名不同浓度的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顺序号;“CAS号”全称为“化学物质登录号”,由一组数字组成,唯一对应一种物质,类似于化合物的“身份证”。新《目录》引入了CAS号能实现危险化学品对应关系的唯一性,也有利于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查找相关危险化学品信息;“备注”中标注“剧毒”,进一步将剧毒化学品明显标注与区分。
明减实增。新《目录》共计有 2828 个序号(含148个剧毒化学品),2998个品名,较2002年版《危化名录》减少了836个品名,其中有1942个品名和原名录相同,1056个品名不在原名录中。从化学品数量上而言,新《目录》数量从表面上看明显减少,一方面删除了危险性较低或者有争议的产品,例如活性碳等,另一方面对删除了不少混合物条目,将原《目录》中多数含有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归属到序号 2828(闭杯闪点不高于 60℃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这一开放性条目下,更显合理。同时,由于不少危险化学品首次纳入到新《目录》中,实际上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更加全面与严格。
制定应对措施
要深刻领会《目录》调整的重要意义,熟悉新《目录》调整内容,理清管理思路,明确要求,提升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成效。
一是加强企业宣贯,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结合新《目录》,梳理生产、经营、使用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原辅材料是否纳入管理范畴,及时对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数据单等内容进行修订,提升企业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意识。
二是做好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帮扶工作。加强与上海局原材料中心的沟通协作,开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对以往“涉危非危”的化学品,在《目录》调整后应重点关注加强判别筛查。
三是进一步落实《目录》管理,加强告知。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不论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企业均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应提前准备,做好新商品的开检工作。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