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马来西亚通过WTO发布通报G/TBT/N/MYS/78,对《1985年食品法规的法规27A:奶瓶和奶嘴》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了奶瓶和奶嘴的标签要求。
通过以《1985年食品法规的法规27A:奶瓶和奶嘴》替代《1985年食品法规的法规27A:禁用奶瓶》,其包含的新附属规则如下:
新附属规则27A(1),(5),(6)
(1)规则的目的
(a)奶瓶指专门用于储存供婴儿或儿童消费的牛奶或其他液体的容器,由瓶子、瓶盖、奶嘴和奶嘴盖构成,且特意用于与奶瓶同样方式的其他外形的容器也应包含在内。
(b)奶嘴指乳头替代品,当其加盖在装有液体的容器上,以使得婴儿通过吮吸方式从容器中吸取液体。
(5)除了附属规则27(2)外,奶瓶或奶嘴应清晰地标注指引,以供正确地清洁和消毒产品,以及以下细节:
(a)对于奶瓶:
(i)刻度线;及
(ii)在包装大小相当于250ml奶瓶的外包装的正面或主体部分应标有“PENGGUNAAN BOTOL SUSU BOLEH MENJEJAS PENYUSUAN SUSU IBU”字样,字体不小于10号并加粗。当奶瓶的尺寸增大时,字样的尺寸也应按比例增大。
(b)对于单独销售的奶嘴:
(i)奶嘴的保存期;及
(ii)在外包装的正面或主体部分应应标有“PENGGUNAAN BOTOL SUSU BOLEH MENJEJAS PENYUSUAN SUSU IBU”字样,字体不小于10号并加粗。当奶嘴为独立包装时,可以使用较小但不小于4号的字体。
(6)奶瓶或单独销售的奶嘴不应包含:
(a)标签上任何暗示产品与母亲胸脯有相似性的图片、图形或文字,婴儿或婴儿身体一部分或其他任何人的图片或图形;及
(b)产品上出现、附着或者配备的,任何关于其他产品推销或广告信息的描述。
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日,草案的拟采用日期和拟生效日期待定。
来源及更多信息参见:
http://tbtims.wto.org/en/RegularNotifications/View/140080?FromAllNotifications=True
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