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方】美国
【支持方】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委内瑞拉、埃及、以及泰国、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
【首次提出时间】1999年3月
【相关文件】G/TBT/W/101,G/TBT/W/114
【解决情况】欧盟指令尚未实施,纠纷双方还在进行磋商
【纠纷简介】
在1999年3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美国代表表示支持欧盟减少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对环境影响的努力。但是,她对欧盟法规草案中要求回收这些设备的规定表示关注,该措施将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构成贸易壁垒。她对以下几个问题表示关注:对那些可能在2004年以前没有可行替代品的材料的使用禁令;对最低回收量的强制性规定;对那些使用寿命已经结束的设备进行回收的要求给外贸商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她要求对拟议法规的作用和它与欧盟实现环保、健康目标的关系做出解释,以便能对该法规是否符合国际贸易的规定进行评价。
美国代表认为,拟议的方案过于繁琐,尤其是对外国产品。这些法规的实施具有追溯力,使得生产商必须对过去的废物承担费用,这可能对生产商构成经济负担,并增加繁杂的手续。她提请其他成员国关注该提议,因为它可能会关系到他们的利益。
在1999年6月TBT委员会会议上,加拿大代表对拟议中的欧盟关于电子电器设备废物管理的指令草案表示关注。该草案包括禁止在电器电子设备使用某些有色金属的规定。加拿大代表认为该指令与关贸总协定和《TBT协定》的原则相背离,会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在电器电子设备中减少或取消某些有色金属的使用,会对象加拿大这样的这类金属的生产国和许多其他世贸组织成员造成消极的贸易影响。因此,加拿大代表团支持美国在上次会议上对欧盟指令的关注和意见。加拿大支持废物的再利用和保护环境的目标,但是欧盟拟定的方法缺乏科学、全面的风险评估。
加拿大代表敦促欧盟认真考虑该指令对世贸组织成员直接的和间接的贸易影响。欧盟应当与包括电子产品生产商和有色金属生产商在内的相关产业,以及有关国家进行协商。
欧盟代表表示,关于废弃电器电子设备的指令正处于欧盟内部磋商阶段。还不能做出什么答复。
在1999年10月TBT委员会会议上,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加拿大重申了各自的立场,反对欧盟关于废弃电器电子设备的指令。
欧盟代表表示,该指令目前正处于内部讨论阶段,尚未形成正式提案。他表示将把这些意见转给有关部门。
在2000年2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加拿大、日本、墨西哥、埃及、美国代表再次表示对欧盟相关指令的关注。
欧盟代表承诺向有关部门转达他们的意见。
在2000年5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加拿大代表再次强调这些指令与《TBT协定》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澳大利亚代表对加拿大的观点表示赞同。她认为草案中对某些金属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对贸易产生潜在影响,而且这样的规定缺乏科学的合理性。
日本代表表示大体上同意欧盟出于减少对电子设备不适当处理而制定法规。但是,他比较关心欧盟对使用某些物质的禁令。制定这样的禁令应当进行充分的考虑并详细分析其技术上的可行性。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与《TBT协定》第2.2条的规定不相符,采取的措施对贸易造成的限制就会超出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他提出日本的电子电气企业是这些产品的主要供应商,因此要求欧盟确保这些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当然包括日本的厂商,有充分的机会考虑此禁令在技术上的可行性。
泰国代表也表示了对此问题的关注并要求欧盟将指令草案的进展情况通知委员会。
美国代表也对欧盟相关规定表示了关注。她指出这些问题在美国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欧盟代表说欧盟十分了解加拿大对电子电气产品法规的关心,但目前该法规还处于其制定的早期,没有什么新消息可以提供。
在2000年7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马来西亚代表东盟国家发言指出,在过去的几次会议上,有许多代表对欧盟的指令草案表示了关注。尽管如此,欧盟还是在
马来西亚代表认为这项指令草案的规定是任意的和不合理的,对贸易造成了限制。欧盟通过实施该指令,使其成员国逃避了提供废物处理服务的责任,并把这一责任转嫁给生产商,包括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遵守欧盟这一指令所需的费用,将会极大地增加东盟成员国生产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长此以往,最终的结果就是来自东盟的生产商被逐出欧盟市场。马来西亚代表质问欧盟制定此项指令是不是出于上述目的。鉴于没有非欧盟的第三方成员的参与,欧盟成员国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她强烈要求欧盟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上述草案并听取针对此问题提出的建议。
她希望弄清以下问题:(1)指令出台后,欧盟下一步打算做什么?(2)欧盟怎样看待此项指令可行性?(3)是否每一个生产商都要装配自己的废物处理设备?如果不是,生产商之间如何分摊相应的费用,是按市场份额分摊,还是按比例分摊?不管怎么分,对中小企业都是不公平的。(4)是否有节省成本的措施和现行有效的技术进行废物回收?这些措施是否可行?成本是否很高?回收的目标是否现实?(5)指令中所规定的电子电气产品的范围是不是太大了?欧盟指令草案限制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某些物质(例如铅、镉、铬、卤化物以及某些耐火物质),她认为此规定也对贸易造成潜在的影响,特别是对东盟的中小型生产者。她询问是否有经济实用的替代技术可以使用,如果这项技术已经申请专利,是否要承担高昂的费用?根据她的经验,替代品(如果存在)通常会十分昂贵并且会削弱使用此类物质的生产者的竞争力。
马来西亚代表认为欧盟的此项指令草案没有考虑对第三方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型企业。违反了《TBT协定》第12条的相关规定。
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埃及、美国等国代表发言赞同东盟国家的观点。
加拿大代表希望欧盟能够解释在众多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色金属的理由。他认为实行合理的再循环和再利用政策,不仅可以降低对贸易造成的限制,还能够达到同样的保护环境和健康的目的。与此同时,他还对欧盟对使用这些金属所做的风险分析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最后,他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缺乏相关信息,加拿大可以推测欧盟制定此项指令没有经过复杂、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析。
欧盟代表证实欧盟委员会已经通过亍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物(WEEE)以及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HSEEE)的指令草案。这两项草案还需要欧洲理事会和议会的讨论和通过,大约要到2008年才会最终生效。因此,他认为现在讨论与此有关的问题为时过早。
欧盟代表认为指令对于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卫生都是有必要的,因为这些物质大多数是重金属,会沉积在废水和人的血液之中。欧盟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人类的健康(主要是工人)、保护环境,这种措施不应将中小型企业排除在外。欧盟估计会在2004年中期做出最终的决定。他相信相关规定将会根据科学依据、本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卫生的目的、按照国际贸易法和《TBT协定》的规定制定,不会对外商造成歧视。
在2000年10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马来西亚代表以东盟国家的名义重申了对欧盟WEEE和HSEEE指令的关注;然而,他仍然担心这些指令会提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成本。按照EC的估计,满足回收和循环利用要求的总的净成本约为每年5~9亿欧元。诸如磋商、日常开支等附加费用约为1亿欧元。她认为如何公平地分摊费用、谁将承担这些费用、特别是启动经费尚不清楚。她不清楚是否由制造商在指定的回收点收集废物,当制造商数量很大时,这个体系如何起作用。她坚持认为地方政府应继续组织废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并予以财政支持。这些地方政府应有专业人士管理大规模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这主要是内部事务,应免除境外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责任。她还对在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变化甚至倒闭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制造商的责任问题表示疑问。
就HSEEE指令草案而言,欧盟表示在指令生效前夕才会有替代技术。然而,马来西亚认为各成员需要尽早知道替代方案的成本是否合理。对中小企业来说,成本的增加会是实质性的,在欧盟2008年的底线之外还需5-10年的过渡期。马来西亚要求欧盟考虑发展中国家对这些指令的关注。特别是,欧盟指令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应越简单越好。以不产生额外费用的方式在出口国进行合格评定应是可能的。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应该以合理的费用转让替代技术。此外,欧盟指令不应使欧洲制造商拥有不公平的优势。
加拿大代表表示,对于欧盟的WEEE指令,他在很多方面具有与马来西亚相同的担心。加拿大支持欧盟指令草案的优先目标,即防止电子电器设备废物的产生,增加此类废物的再生和循环使用,并且减少与处置此类废物有关的环境危害。但他对指令的做法及其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表示关注。
加拿大要求欧盟提供HSEEE指令的科学依据。他警告说,通过强制采用代用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逐步淘汰和禁止此类物质会导致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那些代用品对环境I的危害比其所替代的物质更大。加拿大认为,欧盟的方法并没有建立在全面的、科学的、充分的风险评估上。一旦实行这种方法,会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日本代表尽管对欧盟防止丢弃电子电气设备和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目标表示同情,但他还是赞同加拿大的意见。他认为应该针对每一种设备验证其禁令的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以及该设备的循环率。作为欧洲电子电气设备的主要供应者之一,日本制造商的意见应予听取。
美国代表支持东盟、日本和加拿大的意见。为了评估这些措施与国际义务的一致性,美国希望进一步了解措施草案的科学原理及其与欧盟环境与健康目标的关系。美国仍然在等待欧盟关于此类物质禁令草案和可能代用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埃及、委内瑞拉代表支持其它成员的意见。
欧盟代表指出,欧盟已经就指令草案进行了通报,并将评议期延长到11月底。在今后两年,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还要对草案进行讨论,因而还有很多时间用于在TBT委员会上讨论。他提议在下次会议上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欧盟代表还对一些问题做出了答复:(1)一些成员提到的科学评估作为备忘录附于WEEE指令草案附件Ⅳ之后;(2)他解释道,如果代用品引起的对环境或健康的负面影响超过环境收益,则可把相应的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排除在代用要求之外;(3)他要求对宣称的歧视给予更详细的解释,因为欧盟的评估表明情况并非如此。尽管指令草案意味着提高成本,但并不是歧视性的。
2000年11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埃及、加拿大代表重申了对欧盟两个指令草案及其对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影响的关注。马来西亚代表以东盟国家名义发言,保持对两项指令草案的关注,并同意埃及和加拿大的意见。关于WEEE指令,她说建立废物处理工厂需要资源和专家,而这正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所缺乏的,他们既不是规模经济也没有欧洲大型经销网络的收益用以监督废物的回收。该指令会毁掉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而且对位于欧盟之外的中小企业构成了歧视。它会给欧洲生产商以竞争优势,因为欧洲的经销网络会为废物的回收提供便利,何况对欧盟企业来说,他们可以就地处理废物。
马来西亚代表指出,在一些欧盟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和瑞典),现行的管理废物的方法是对电子电气设备收取"寿命终结费"。地方政府负责废物的回收并向最终用户征收地方税或回收费。在消费者和政府也涉及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将改善情况的责任只强加于生产商的做法是歧视性的。草案的前提似乎是应该由制造商而不是由污染者支付费用。
关于HSEEE指令,她要求欧盟列出一个要禁止的有害物质的名单,以及现有的可作代用品的名单,并告知大家代用品是否常见。对于发展中国家目前还没有的技术,其生产商将面临竞争上的劣势,因为大公司已经开发出了替代技术,而他们却无法得到这样的技术。她敦促欧盟确保这些措施不会比达到其目标所需的更具有贸易限制性。
日本代表指出,考虑到现有的技术水平,某些物质的完全禁止和替代是不可能的。他认为要把技术可行性牢记在心,进一步明确受管辖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范围。
美国、澳大利亚、委内瑞拉代表也对此问题表示了关注。
欧盟代表通知大会,两个指令的草案已于2000年6月通过,并进入到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参加的共同决策程序。在议会的一读将于2001年3月进行,理事会应于2001年6月左右达成共同立场。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期间两项草案需经数次更改。各成员的意见肯定会转达给有关部门。
关于禁用某些有害物质的草案,欧共体的代表说,这些禁令是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尽管没有完成完整的风险分析。评估表明电子电气设备中包含的一些重金属和溴化物火焰阻滞剂不得送入废物焚烧炉、垃圾填埋场,也不能送入金属熔炉、金属粉碎机。通过电子电气设备向废物流中输入的这些物质的量是很大的,应予避免。欧盟考虑了两种选择方案:分别回收并循环利用,或是在可能情况下使用代用品。对于第一种选择他解释道,欧盟已从其评估和在欧盟内外进行的试验项目中得出结论,假设有良好的废物管理基础设施,最多可有25%的废物被分别回收。这个意味着还有75%未经处理的废物送到了垃圾填埋场、焚化装置或金属熔炉。显然,选择这种方案无法像在新的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代用晶那样达到欧盟的目标。
然而他保证,欧盟委员会建议的代用品包括各种保障措施,以避免对商人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现在的HSEEE指令草案中包括一个可以用于电子电气设备的豁免物质表,并为将来修订这张表提供了一种机制。在不可能替代以及替代造成的环境负担比使用这些物质本身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豁免。某些类目的电子电气设备完全排除在禁令之外,如实验室设备或医疗设备。由于涉及产品的范围极宽,为每种产品建立具体的豁免物质表是困难的。
他解释说在草案中已经考虑了风险评估的目前状况。2004年1月的复审要考虑正在进行的和就要开始的更为全面的风险评估的结果。他还提到镉和某些溴化物火焰阻滞剂各自的风险评估。
关于WEEE指令草案的管理,他说在将来如果生产商能够改变设计使之便于废物管理,特别是设备的循环利用,他们就要承担为废物管理投资的责任。按照分担责任的概念,不是由生产商负责废物管理的全部活动,他们只负责一部分,包括处理和回收,他们不会负责从私人住房那里分类回收。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位于欧盟之外的中小企业,不会直接地、单独地负责取回或回收设备。在欧盟成员国已经建立了联营企业,不能单独进行回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这些在规模经济下经营的联营企业提供财政投入。
加拿大代表对欧盟如何采纳其它成员的意见表示关注。他认为按照《TBT协定》进行通报就是使得各成员能够直接影响其他成员制定贸易法规的活动。他认为欧盟进行的评估是最初的步骤,但不足以在科学的基础上证明法规的合理性。他认为在试图使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最小化时,欧盟应考虑到,任何额外费用,即使是间接的或以联营企业为基础的费用,都会挤垮这些公司。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一般都会存在中小企业,尤其是在激烈竞争的电子电气设备领域就更是如此。
埃及代表请欧盟提供关于资金分析的书面信息,她表示对豁免物质名单和准予豁免的类型特别感兴趣。她赞同加拿大关于对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的意见,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中小企业能否承担欧洲公司从事的回收工作的费用表示怀疑。
马来西亚代表也赞同加拿大的意见。东盟国家中有大量的中小企业从事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她要求欧盟提供其对中小企业的定义,也就是说明什么样的公司在此类别之内,并说明中小企业按产品成本或价格的什么比例分摊废物回收和处置的费用。她还进一步询问,对不符合指令的情况是否进行惩罚或欧盟如何处理不遵守规定者。
针对加拿大的意见,欧盟代表答复说,各成员有权提出问题并要求答复。在他看来,《TBT协定》第
在答复加拿大对欧盟科学评估的意见时,他说草案中已经包括了对收集到的科学数据进行的评估,由各大学或其他成员国准备的报告充实了这项评估。
欧盟代表还回答了在这些指令草案中没有中小企业定义的问题。他说将中小企业都排除在外会破坏制造商责任的原则。在实践中,如果不是不可能,至少也是很难实施这种排除。至于该项费用在总价格所占的比例,委员会已经做过测算,大多数产品的价格会增加1%左右。在不远的将来,由于规模经济的形成、循环利用技术的进步以及改进了设计以利于循环利用,这个数字还会降到低于1%。
在2001年3月的TBT委员会会议上,马来西亚、美国、日本、埃及等国再次表示对欧盟两个指令的关注。
欧盟代表答复说,制定两个指令还需要很长的过程,估计在2002年中期不会做出决定。
【评析】
这也是一个因环保法规而引起纠纷的案例,欧盟要求回收废旧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生产商,这样的要求对于其它成员的企业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就更为困难。同时,欧盟的企业是就地回收,所需的费用肯定低于其它成员的企业,这样,欧盟的企业就会在竞争中占据尸定优势。从这个角度说,欧盟比较隐蔽地违反了《TBT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因此,其它成员强烈反对欧盟的这种做法。至于欧盟要求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用某些有色金属,也是没有充足的科学依据的,现有的一些代用品不但成本很高,而且对环境的危害反而更大。可以想象,在欧盟正式颁布并实施这两个指令前后,世贸组织各成员还会就此进行更激烈的辩论。
来源:江苏标准信息网
欧盟——关于电子电器设备的规定
更新时间:2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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