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日至3日,国家质检总局召集浙江检验检疫局、温州检验检疫局、浙江省标准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企业的打火机行业技术专家代表,就由世界贸易组织转发的美国关于“打火机和打火机充气储气罐要求”的第74号通报,在浙江温州召开了为期两天的评议会议。
评议会议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如何更好解决国际贸易中有关技术问题的又一次探索。评议会议由政府职能部门召集,由行业协会组织该领域技术专家共同探讨,形成合理有效的应对方案,从而保护我国该行业的最大经济利益。同时,在解决国际贸易问题中也严格遵守世贸框架下的有关协议和国际惯例。通过此次评议会议,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在处理该类事务当中的执政能力,也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各种问题的错综复杂性,企业意识到该行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不仅仅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而且要进一步熟悉国际惯例和世贸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有理有据、有力有节地解决好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尤其要发挥好承上启下、组织协调的作用。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新的工作方法,时时总结成功经验,在不同的行业协会之间进行通报,以应对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新问题。
据有关数据统计,美国市场年销售打火机14亿只。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向美国出口打火机,且出口量逐年扩大,能够保住或增加打火机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关系到我国打火机行业的切身利益。作为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的温州,年销往美国市场的金属外壳打火机数量达到4000多万只,价值2000多万美元,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达90%以上。通过对美国第74号通报的分析,专家们认为,美国政府为了自身相关产业的利益,采用技术性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
美国第74号通报中不合理条款主要表现在:
一、对灯芯式打火机及其燃料罐的运输要求不加以任何限制。众所周知,美国zippo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商,主要生产无储气罐的灯芯式打火机,而我国出口的打火机是以气体型打火机为主,带有储气罐。美国第74号通报只对气体打火机的运输加以限制,却将灯芯式打火机排除在法规的要求之外,这无疑是针对美国进口打火机采取的限制措施,从而导致严重影响我国打火机向美国市场输出。
二、要求全部的检验和测试机构都必须位于美国本土,将其他国家等效的检验和测试机构都排斥在外,造成美国以外的打火机制造商进入美国市场时手续烦琐,时间延长,降低竞争力,进一步阻碍我国打火机顺利进入美国市场。
三、对外观进行改进的打火机也认为是新型打火机,需要重新进行检测。我国生产的打火机款式非常多,并且不断变换,但是,打火机的核心部件并不改变,只是外壳的变化,这并不直接影响打火机的安全性。美国要求这种情况也要重新进行检测,这样不但造成美国以外的打火机制造商进入美国市场时手续烦琐,时间延长,而且将严重影响我国打火机产品的更新换代,从而降低了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四、关于打火机质量的测试内容,美国第74号通报规定的测试内容采用ISO国际标准以外的方法和数据(我国执行ISO的相关国际标准),这不但违背了WTO/TBT框架下要求尽量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而且造成了我国产品重复检测。
五、美国第74号通报规定,一个交通工具运输的打火机总数量应限制在1500只以内。此数量并没有一定的科学依据,而且1500只以内的运输数量增加了运输成本,这将会对我国打火机产品在美国市场的流通造成极大的困难。
综观上述的美国第74号通报中不合理内容,我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向美国发出了相应的意见,要求美国在实施此法规时加以考虑。
来源: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