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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更新时间:2010/6/25 16:12:28

  欧盟各国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汽车、电器、机械、制药等行业更为明显。

(一)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1985年,欧盟理事会批准、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决议。该决议的基本原则就是将技术立法和制定标准结合起来,通过新方法指令和标准的结合来规定产品的技术要求。欧盟发布的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欧盟各国需制定相应的实施法规。指令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目前.欧盟已制定的新方法指令有25个。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内容由技术标准规定。这些技术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现在已制定了3000多项,计划制定6000项。各成员的国家标准必须与协调标准一致,或修订,或废止。由于这些指令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很高,即使美国的一些产品也难以达到。
  欧盟技术标准分为二级。一级是欧洲标准,即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内的欧洲区域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另一级是各国标准,包括各成员的国家标准,出及各国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制定的标准。目前,这类标准有10万多项。通常,标准是推荐性的,企业自愿执行,进口商品也不一定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是,许多欧洲客户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因此,进口商品符合他们的标准,成为推销商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欧盟一些成员国还为某些产品制定了法规性技术要求,或者制定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指定的标准。例如,德国规定电气用品必须符合VDE安全标准;以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必须符合DVGW标准,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必须遵守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BS 3456标准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禁止化妆品使用类固醇结构的抗雄激素i限制染发剂内乙酸铅的含量。法国政府规定,凡进口或在法国销售的汽车或某些汽车设备型号都要符合1969年修订的《法国公路法》;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NF C92—250强制性标准。所有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 S51—202和NF S51—203法令中强制性安全标准, 奥地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服从强制技术规章的产品包括电子技术设备、工厂机械、采矿和石油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药品、化肥、杀虫药、种子、民用武器、度量衡器械等,这些产品在进口销售或使用前必须由当局检验井批准,并且必须免费向有关实验所提供用作检验的样品。
  欧盟认为谁控制标准制定权,准就主导市场。因此,欧盟各国积极争夺制定国际标准的控制权。 德国目前承担了ISO和IEC中约40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50个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300多个工作组(WG)的工作。德国对与己有关的ISO和IEC的会议和活动都积极参加。德国每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已占当年新制定数量的30%左右, 每年参与制定欧盟标准的数量占当年新制定标准数量的28%左右。法国承担了ISO和IEC中约40个标准技术委员会, 12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250多个工作组工作。美国承担了ISO和IEC中30多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0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和200多个工作小组工作。由欧洲国家承担的ISO和IEC秘书工作, 分别占66%和54%, 它们针对新的开发研究成果,制定欧洲标准,并努力将其推荐为国际标准,力争贸易上的主动。


(二)包装标签
  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方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注要求。法国根据1975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75—1349号法规,要求所有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及其他情报材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法国法律规定,食品包装上必须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包括厂商名称、包装者和卖主、原产国、成分含量等,有添加剂也必须注明,罐头或半成品罐头的盒外须标明日期。
  关于食品标签,英国在1990年公布了《食品标签通用规则》。德国在1984年公布《食品标签条例》,1993年作了修改。欧盟于1979年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的指令》(79/112/EEC)为食品标签制订总则,并于1986年和1989年作了两次修订。1990年又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90/496/EEC),还有一些有关食品标准专项指示的指令。欧盟发布这些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协调、推动其成员国制定统一的食品标签法规。


(三)合格评定程序
  欧盟从1985年开始推行“CE”标志制度。 “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是安全产品。“CE”标志制度是欧盟认证体系中主要的认证制度,由欧盟建立的欧洲测试与认证组织(EOTC)负责管理和授权。并和欧盟成员国的政府及中介机构共同实施监督。经EOTC授权和代理的机构按欧盟指令及相关技术标准(EN标准)对产品检验,达到要求的, 可贴上CE标志。
  目前,需加CE标志的产品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玩具、建筑产品、电磁相容性产品、机械类产品、个人保护装置、非自动衡器产品、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医疗设备、电信终端设备、锅炉、民用爆炸物、气体燃料设备、低电压电器产品、用于电讯的地面卫星接收站、升降机、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的设备、休闲用设备、非简单压力容器等。
  欧盟还要求纺织品、服装等进口产品加贴生态标签。 目前, 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Kex Standard 100。


(四)进口产品的管理
  如果第三国制造商(来自欧盟之外)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 则该制造商应当与进口成员
国制造商责任相同。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所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可在欧盟内指定一授权代理,履行欧盟指令及法规。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内,也没有在欧盟内指定代理 , 那么向欧盟市场投放产品的进口商或责任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欧盟法律法规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当产品从第三国进入时.海关当局应终止商品放行:
(1) 如果他们发现产品的某些特征显示这些产品极有可能存在随时的引发对健康和安全产生严重危害的危险:
(2)如果他们发现产品未按相关的产品安全规则携带文件或贴附CE标志;
(3)对于欧盟指令所覆盖的产品,海关当局要注意其CE标志,特别是玩具的CE标志;

(4)海关当局和市场监督主管必须互通信息,并根据接收的信息采取适当措施。
  欧盟指令及其相关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我国的农用机动车辆、自行车很难获得CE认证,出口到欧盟的火力发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也很难获得CE标志。欧盟指令及其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消息稍有不灵,就会造成很大损失。如某企业生产的汽车座垫大量出口欧洲,但2000年6月欧盟要求对座垫的相关材料加贴“CE”标志, 导致两集
装箱的座垫全被德国海关扣留,并赔偿违约金20多万美元。
  欧盟各国存在重复认证的现象,除CE认证外,许多国家对某些产品还要求单独认证,使欧盟以外的国家很难适应。节日彩灯是我国多年来一直向意大利出口的产品,意大利政府突然通过一项法令: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节日彩灯必须取得IMQ的认证,并贴有IMQ标志,才能在意大利市场上销售。 这样, 我国的节日彩灯突然成了禁止销售的产品,许多厂商蒙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