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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监管于服务江门质监局妥善处理投诉获赞扬

更新时间:2010/6/3 16:54:13

20094月,甘肃省一家装璜公司及三家经销公司联名向国家质检总局状告我市某知名灯饰企业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四家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该企业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指示及广东省质监局赖天生局长批示,20095月,广东省质监局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查获由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150万元,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

该事件发生后,江门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常务副市长吴紫骊要求我局对企业产品要严格把关,坚决打击问题产品。由于该企业在灯饰行业内的影响力较大,为了帮助企业在经济危机中平稳复苏,我局寓监管于服务中,以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为出发点,采取“三迅速一减轻”妥善处理了该投诉案件。吴紫励常务副市长对我局在当前经济复苏的大环境下,把帮扶企业放在首位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赞扬。我局的主要做法有:

一是迅速与省质监局进行多次沟通,并于200910月份将案件移交至我局,为妥善案件的后处理工作争得了主动。

二是迅速开展调解工作,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我局接到省质监局移交该案件后,局领导马上组织稽查和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分别与企业、投诉方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件的经过。200911月,投诉人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该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并计划通过网络公布该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对此,我局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影响企业声誉,多次与企业、投诉方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企业负责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投诉方对调解的结果表示满意。

三是迅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使企业得到教育。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大部分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标记不合格,违法行为轻微;确认存在内在质量不合格问题的同批产品货值13万元。为此,我局坚持教育与帮扶并重的原则,针对产品不合格原因,依据《广东省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迅速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处理。

四是轻对企业的处罚,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局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帮扶企业、减轻处罚:按照自由裁量规定,对标记不合格的产品只要求企业整改,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则依法从轻处罚。我局着重后处理工作,以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为出发点,主动为该企业分析查找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为企业提出了整改方案,并鼓励企业制定产品联盟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把企业做强做大,争取成为行业龙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