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能源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非管道式空气调节器(CCCN 8415.10);家用电冰箱(CCCN 8418.21) |
ICS: |
23.120;97.040.30 |
HS: |
8415;8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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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关于非管道式空气调节器能效管理和检验方法的公告;关于家用电冰箱能效管理和检验方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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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 能源局计划提议管理非管道式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电冰箱的最低能源性能要求的措施。拟议的要求既适用于进口产品又适用于国内生产的产品。除最低能源性能要求之外,本技术法规提案同样还规定了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售后监督行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禁止进口和投放市场。
能源局将根据能源管理法案的授权,促进非管道式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电冰箱的能效等级标签计划。该标签将分为五个等级。
非管道式空气调节器的标签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1. 产品名称;
2. 产品型号;
3. 能耗(额定总制冷量);
4. 能效比(EER);
5. 能效等级;
6. 年功率消耗量;
7. 年功率消耗量以每年XX小时功率消耗计算。实际的功率消耗由实际的使用条件而定;
8. 依据XXXX年规定的标准法典XXXX。
家用电冰箱的标签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1. 产品名称;
2. 产品型号;
3. 等效内容量(升);
4. 能源因素(升/千瓦小时/月);
5. 能效等级;
6. 年功率消耗量;
7. 年功率消耗量以月功率消耗X12个月计算。实际的功率消耗量由实际使用的条件而定;
8. 依据XXXX年规定的标准法典XXXX。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提高所述产品的能源使用效率,达到节能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
8.相关文件:能源管理法案;CNS 14464(非管道式空气调节器);CNS 2062(家用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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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