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通报号:G/TBT/N/CHN/1174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参与评论] |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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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其中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限值相当于欧盟法规No.168/2013中规定的EU4阶段的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 ||||||||
8.相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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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