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使用核能的相关活动 •辐射环境下的相关活动 •放射性和裂变材料运输 •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相关活动 •核设施的设计 •选定设备的设计、生产或改造 •作为核设施一部分的结构和技术系统的准备、管理和建设 •安全评估 •核设施选址位置评估 其它核能相关标准。 |
ICS: |
27.120.99 |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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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关于管理系统要求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 |
页数:12/11 |
使用语言:英语/捷克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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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基于原子能法案授权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管辖:
a)管理系统的采用、维护和改进要求
b)管理系统的文件内容及如何保留
c)执行和管理程序及活动规则,包括特殊程序
d)管理系统规划及文件范围和方法
e)修改管理系统的执行程序
f)管理系统功效评估规则,包括程序、活动和修改
g)不合格管理程序
h)如何确保恰当的人员资格执行程序和活动
i)确保长期制定和定期评估安全文化的范围和方法
j)管理系统程序内容要求
新的原子能法案草案包含相互承认条款。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依照法案批准的规定制定管理系统及其采用、维护和系统功效评估详细要求。目前,管理系统是确保高质量、高效、无缺陷、安全执行核能和离子辐射和平利用相关活动的必要先决条件。 关于这些要求,必须规定管理系统适用的程序和活动特性,执行程序和活动的人员资格要求,如何纠正和防止所谓的不合格问题,及安全文化。 除原子能法案相关规定外,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也基于以前的法律,即关于核能和离子辐射和平利用法案No. 18/1997(原子能法案)及关于某些法律的修订案和某些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指令(2009年6月25日理事会指令2009/71/Euratom制定欧共体核设施核安全框架。2011年7月9日理事会指令2011/70/Euratom制定欧共体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责任和安全管理框架。2013年12月5日理事会指令2013/59/Euratom制定防止暴露于电离辐射产生危险的基本安全标准,及撤销指令89/618/Euratom、90/641/Euratom、96/29/Euratom、97/43/Euratom和2003/122/Euratom。2014年7月8日理事会指令2014/87/Euratom修订指令2009/71/Euratom制定欧共体核设施核安全框架)。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4到5个月 |
拟生效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生效之日,预计日期:201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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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