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负责机构: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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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农业部关于进口到印尼的畜体、肉和/或加工肉产品法规修订草案(34页,印尼语)(补遗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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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以下 2016 年 07 月 29 日 的信息根据 印度尼西亚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农业部关于进口到印尼的畜体、肉和/或加工肉产品法规修订草案(34页,印尼语)
标题:农业部关于进口到印尼的畜体、肉和/或加工肉产品法规修订草案(34页,印尼语)
本法规是对农业部关于进口到印尼的畜体、肉和/或加工肉产品法规No. 58/Permentan/PK.210/11/2015(在G/TBT/N/IDN/98中通报)的几项规定的修订。
本法规包括进口要求、进口程序、控制和处罚。
本法规对修订的农业部法规No. 58/2015 做出了如下规定:
1.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企业、社会机构或外国/国际机构的代理人应依照代表农业部长行事的畜牧兽医总局的建议执行进口;
2.本地牛肉吸收数量规定不再受到管制;
3. 可以给出附录I和附录II未列出的牛或非牛的畜体、肉和/或加工肉产品的类型,只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和清真要求;
4. 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企业、社会机构或外国/国际机构的代理人提交建议的时间范围不再受到管制。建议申请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时间提交;
5. 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企业提出的建议不再要求本地牛肉吸收经牛肉产地的省和/或区/市级机构检验的证明。建议须附带符合格式2的畜体和牛肉分销计划;
6.局长发布关于畜体和/或牛肉的建议将考虑以前实现的进口和分销计划;
7.收到局长建议(在线)后,植物品种保护和农业许可中心主任将把建议提交给政府负责贸易事务的部长。建议将通过印尼国家单一窗口(INSW)门户网站提交;
8.颁布建议的周期不再受到管制;
9.产品HS代码和描述,包括每HS代码公斤(kg)数,必须包括在建议中;
10.建议中包括的建议数量应在每批货物附带的产品健康证明中列出;
11.建议有效期是自颁布之日起6个月;
12.执行进口的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企业、社会机构或外国/国际机构的代理人应每月报告附录I列出的畜体和牛肉的进口。应在下个月的15日之前按照格式3在线报告给局长。应附带受到进口电子记录相关规定影响的产品类型的进口声明扫描件;
13. 执行进口的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应在每周星期四按照格式4在线向局长报告畜体和牛肉的分销;
14. 违反进口许可、畜体和牛肉保质期及建议要求相关规定的企业经营者、国有企业、地方企业、社会机构或外国/国际机构的代理人,应受到书面警告、临时中止进口和/或分销活动或6个月不给出建议的处罚;
15.将建议数量包括在健康证明中的规定自本法规颁布之日起3个月生效。
本法规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目标和理由:
1.确保公众健康和内部和平、动物健康及环境卫生;
2.确保履行安全、健康、完整及清真要求;
3.为畜体、肉和/或加工肉产品的进口提供流动性和确定性。
相关文件:
1.食品法典委员会(如食品法典标准或相关文件标题或序列号)CAC/GL 24-1997:清真;
2.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2.1.14、2.4.9、2.4.6、2.7.11、2.7.13、2.7.14、2.8.3、2.8.1、2.3.4、2.3.7、2.3.8、2.3.14章。
评议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负责机构:
农业部畜牧兽医总局
Kantor Kementerian Pertanian Bld C, 8rd floor
Jalan Harsono RM no. 3 Ragunan
Jakarta 12011 – Indonesia
电话: (62 21) 7815780; 7827466
传真:(62 21) 7827466
电子信箱:kesmavet.pascapanen@pertanian.go.id
网站: http://kesmavet.ditjennak.pertanian.go.id/
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TBT/IDN/16_2950_00_x_.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TBT/IDN/16_2950_01_x_.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TBT/IDN/16_2950_02_x_.pdf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8.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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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