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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水泥生产行业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补遗1)

更新时间:2016/8/11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USA/1178/Add.1
通报日期:2016-08-1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参与评论]

1.通报成员:美国
2.负责机构:环保署(EPA)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
ICS: HS:
5.通报文件的标题:硅酸盐水泥生产行业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补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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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以下 2016 年 08 月 11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硅酸盐水泥生产行业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 标题:硅酸盐水泥生产行业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 部门:环保署(EPA) 措施:直接最终法规 摘要:环保署(EPA)现采取直接最终措施,修订硅酸盐水泥生产行业危险空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本直接最终法规提供了为期一年的需要使用氯化氢(HCl)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证明符合HCl排放限制的排放源额外替代执行选择。替代执行选择是必须的,由于目前用于质量保证的标定气体的不可用性。本直接最终法规还恢复了无意中删除的熟料生产和窑进给率报告所需的法律文件。 日期:如无进一步通报本法规于2016年9月8日生效,除非EPA在2016年8月24日之前收到大量反对意见。如果EPA收到大量反对意见,我们届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公布撤销通报,告知公众法规并未生效。 网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TBT/USA/16_3270_00_e.pdf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