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通报号:G/TBT/N/KOR/668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参与评论] |
1.通报成员:韩国 | ||||||||
2.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部 |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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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 •如果化妆品上显示开封后保存期限,开封前有效期和生产日期也应在包装或容器上显示; •禁止销售开封前有效期或最佳使用期到期的化妆品。违反本法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0,000,000以下韩元罚金。 |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依照修订的化妆品法案修订和制定法规。 | ||||||||
8.相关文件:政府公告No. 422 (2016年6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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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
11.备注: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www.knowtbt.kr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TBT/KOR/16_3433_00_x.pdf 1 通报原文 KOR668.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