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负责机构:澳大利亚通信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a) 中频或高频设备; (b) 地面移动通信业务的一部分; (c) 利用单边带抑制载波发射;以及, (d) 在2 MHz到30 MHz频率范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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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33.060 |
HS: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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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2003年无线电通信(中频和高频设备——地面移动通信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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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32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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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对地面移动通信业务中频/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制定技术要求。该技术法规是基于澳大利亚国际标准有限公司开发的自愿标准。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该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保证无线电频谱的有效使用 |
8.相关文件:1992年无线电通信法案。AS/NZS 4770:2000利用单边带抑制载波发射的地面移动通信业务中的中频和高频无线电设备 |
9.拟批准日期:2004/01/01 |
拟生效日期:200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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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