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预包装商品 |
ICS: |
17 |
HS: |
9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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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页数:中文 |
使用语言:8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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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按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新修订的国际建议R87内容,对中国原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准备重新发布,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记数标注的预包装商品提出法制计量要求,并明确了预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
8.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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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通报后60天 |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咨询点
电话: 82260618
传真: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