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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量的允许极限。

更新时间:2005/1/10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68
通报日期:2005-01-1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用于盛装食品、饮用水等物品的玻璃容器
ICS: 67.250;81.040.30 HS: 7013
5.通报文件的标题: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量的允许极限。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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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接触食品、药品、酒、饮料等的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量的允许极限。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拟生效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咨询点
  电话:+86 10 82260618
  传真:+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