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负责机构:财政部竞争与消费政策司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便携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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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13.220.10 |
HS: |
84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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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依照1974贸易管理法案制定的标题为便携式灭火器的消费者保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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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要求有便携式灭火器以达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1841.1 到 1841.8:1997《便携式灭火器》,按各种灭火器的标准。(AS/NZS标准)。该强制标准继续参考必要的AS/NZS标准的制造、设计、性能和标签要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消费者保护通告更新消费者产品安全标准为当前各种灭火器的不同标准(AS/NZS 标准)。参考AS/NZ |
8.相关文件:《1974贸易管理法案》的第65部分。《依照1974贸易管理法案制定的标题为便携式灭火器的消费者保护通告》 |
9.拟批准日期:2003/03 |
拟生效日期:2003/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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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3/05/09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