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负责机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利口酒和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法典)中现有的利口酒定义的产品。 所有的国家。进口的(以及国内生产的)在澳大利亚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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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160.10;67.160.20 |
HS: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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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对提案P271 – 利口酒定义的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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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32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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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提案P271– 利口酒定义要求阐明法典中利口酒定义的最初目的。特别是,将制成的含酒精的混合饮料和软饮料(RTDs)从现在的定义中排除。许多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软饮料生产商提出要求免除适用于利口酒的营养信息标签和百分比标签。
所提议的对现有的利口酒定义的改变是规定利口酒的最低酒精含量为15%。所提议的改变将不会导致在澳大利亚对“传统的”利口酒管理的任何变化,但将对生产商和执行机构澄清什么产品应归类为利口酒。更确切的说,软饮料不再归类为利口酒。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如果所提议的对利口酒定义的修订被接受,那么将要求进口的,以及国内生产的软饮料需有其成分、百分比 |
8.相关文件: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
9.拟批准日期:预期2004年9月向政府通报,随后批准(公报),待政府考虑决定 |
拟生效日期:待政府考虑决定公报后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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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4/05/09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