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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非共和国交易的香烟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作标记的方式规定

更新时间:2004/12/1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AF/1
通报日期:2004-12-0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非
2.负责机构:贸易、工业及私人产业促进部
地址:BP. 1988 Bangui, República Centroafricana
电话: :+(236) 61 30 69/ 61 07 69;传真: +(236) 61 76 53; 和
公共卫生与人口部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香烟
ICS: 65.160 HS: 2402
5.通报文件的标题:在中非共和国交易的香烟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作标记的方式规定
页数:法语 使用语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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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国产或进口的)香烟包装的一侧应标明如下警告:“根据1997年4月2日部际N° 008/MCIPME-PMI/MSPP/MFB指令中提示:吸烟有害健康。”该警告必须以不可消除的文字标示,其大小应为1.5毫米或以上。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人民健康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1997年4月2日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11.备注: